主要業(yè)績
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
發(fā)布時間:2019-06-18
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|
明溪縣聚巖磨粉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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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 |
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
安全預評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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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 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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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龍坑方解石礦采礦權人為明溪縣聚巖磨粉廠,經(jīng)濟類型為私營獨資企業(yè)。礦山今后采用平硐+斜坡道+斜井開拓,開采標高為+401m~+470m,布置+444m、+422m、+401m三個中段,中段高度為21~22m,+444m中段為回風兼殘采中段;開采規(guī)模為年生產(chǎn)6萬t方解石。
礦區(qū)位于明溪縣城北北東22°方向,直距6km處,地理坐標東經(jīng)117°12′40″~117°13′14″,北緯26°24′40″~26°24′58″,行政隸屬明溪縣翰仙鎮(zhèn)洋龍村管轄。礦山有簡易公路與省道S204線(約6km)相連,連接處到明溪縣城約2km;縣境內有莆炎(在建)、永寧兩條高速,交通便利。
礦山開采錯動范圍有XJ1回風斜井及XJ2斜井,另有一條村道及農田灌溉水渠經(jīng)過,除此之外無其它需要保護的鐵路、居民區(qū)、重要廣播線路、重要自然保護區(qū)、重要風景區(qū)、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等重要建(構)筑物。
礦山過去已施工了+444m一個中段及XJ1、XJ2斜井;+444m中段平硐口PD1布置在礦界2號拐點附近,硐口標高為+441.8m;XJ1回風斜井口位于礦界6號拐點附近,井口標高為+483.75m;XJ2斜井口為安全出口,井口標高為+463.0m。
礦山+444m中段于2009年7月7日取得《安全生產(chǎn)許可證》,有效期自2009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;由于礦石價格及市場因素,礦山于2009年年底停產(chǎn)至今,目前+444m中段尚未形成大面積采空區(qū)。
現(xiàn)有設備利用情況:由于礦山停產(chǎn)多年,現(xiàn)有設備大部分已拆除或廢棄,礦山現(xiàn)場除了1臺S9-80kVA/10,10/0.4kV,D/Yn-11型變壓器可以使用外,無其它設備可供利用。
原有工程利舊情況:+444m中段現(xiàn)有的平巷本次繼續(xù)利用,從現(xiàn)場調查來看,目前現(xiàn)有巷道穿過斷層破碎帶都已采用混凝土進行支護,因此現(xiàn)有巷道還是比較穩(wěn)固的;但由于井下溶洞發(fā)育,井下現(xiàn)有巷道內部分已涌入淤泥,因此礦山回采前,井下的淤泥應先進行清理,同時對于不再利用的廢棄巷道應進行封堵,對于繼續(xù)利用的巷道應進行檢查,確保巷道的穩(wěn)固,采取以上措施后,方可繼續(xù)利用原有巷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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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|
胡永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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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負責人 |
管自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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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程控制負責人 |
朱小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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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價報告編制人 |
胡永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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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審核人 |
伍建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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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|
李昌魁、鄧暉、謝寒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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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冊安全工程師 |
鄧暉、謝寒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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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專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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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現(xiàn)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|
胡永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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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和主要任務 |
2019.4.28~2019.6.10
安全預評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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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價報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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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企業(yè)存在商業(yè)技術保密,評價過程略
評價結論:
通過對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的危險、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、定量分析,結果為:
1)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未構成重大危險源。
在今后的開采過程中礦山應嚴格按照設計在錯動區(qū)周邊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,防止人員誤入。
礦山工業(yè)場地及居民區(qū)建構筑物高度超過15m的,應設置避雷針或避雷帶,以防雷擊。
礦山開采時要加強地面安全檢查,一旦有塌陷區(qū)域要及時處理,以達到本質安全要求。
由于現(xiàn)有XJ1回風斜井、XJ2位于礦山開采錯動范圍內,無法滿足安全要求;本次要求在兩處斜井周邊按65°角進行圈定保安礦柱;同時要求礦山今后應聘請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測量跟蹤作業(yè),以確保礦山在設計范圍內進行掘進及采礦,隔離安全頂板嚴禁進行回采。
礦山開采錯動范圍內有一條村道通過,礦山應對處于錯動范圍內的部分村道進行改道,確保行人、行車安全;或在村道周邊按65°角進行圈定保安礦柱;同時要求礦山今后應聘請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測量跟蹤作業(yè),以確保礦山在設計范圍內進行掘進及采礦,進而確保鄉(xiāng)道行人、行車安全。
礦山開采錯動范圍內有一條農田灌溉水渠通過,要求礦山今后開采過程中,應指派專人對錯動范圍內的水渠定期進行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破損時應及時進行整修;如在錯動范圍內的水渠附近出現(xiàn)塌陷時,應對水渠進行改道。
由于PD1平硐口靠近山溝,且硐口前有一水渠經(jīng)過,目前礦山已將硐口地段的水渠改為排水涵管通過,要求礦山今后應經(jīng)常檢查排水涵管口是否發(fā)生堵塞,如果雜物應及時進行清理干凈,同時應在洞口附近備足沙袋,防止暴雨天氣時地表水涌入井下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需補充支護安全管理措施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需補充井下躲避硐室設置位置、結構形式、尺寸等相關方面內容。
目前現(xiàn)有巷道穿過斷層破碎帶都已采用混凝土進行支護,因此現(xiàn)有巷道還是比較穩(wěn)固的;但由于井下溶洞發(fā)育,井下現(xiàn)有巷道內部分已涌入黃泥,因此礦山回采前,應先將井下的黃泥進行清理,同時對于不再利用的廢棄巷道應進行封堵,對于繼續(xù)利用的巷道應進行檢查,確保巷道的穩(wěn)固,采取以上措施后,方可繼續(xù)利用原有巷道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論證現(xiàn)有XJ1回風斜井及XJ2斜井坡度、穩(wěn)固性及原有踏步設置情況是否滿足安全要求(作為第二安全出口)。
井下溶洞發(fā)育,建議在設計階段前,應進行物探,探明開采范圍內溶洞分布情況,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根據(jù)物探結果進行巷道布置,避免溶洞對井下作業(yè)造成影響,原有已造成黃泥涌入的溶洞應進行支護處理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應針對本礦中厚度小于4m的薄礦體及傾角大于50°的急傾斜礦體進行采礦方法的確定,并根據(jù)確定的采礦方法明確回采順序、頂板管理、采空區(qū)處理方式、安全技術措施等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應對井下選用的YT-28型鑿巖機、YSP45型鑿巖機進行生產(chǎn)能力驗算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應對出礦用LG820DRA型裝載機進行生產(chǎn)能力驗算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應明確要求井下每臺柴油設備應配備有效滅火器及尾氣凈化裝置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根據(jù)所選汽車長度設置兩道風門間距,且應大于5m。
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對明確礦山主扇應設置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。
井下照明應為一級負荷用電,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應對明確井下一級用電設備,并將照明所需負荷加入備用電源負荷計算中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對供電電纜的架設方式進行設計;并確保電纜與風、水管平行敷設時,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,其凈距不小于300mm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根據(jù)用電場所、用電容量、用電設備等對電纜進行選型,保證井上、井下用電安全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對采礦工業(yè)場地周邊及硐口周邊排水溝進行詳細設計說明。
根據(jù)地質資料,該礦水文地質條件應為中等類型,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必須對以下方面做出設計說明:(1)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,防止泵房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。(2)防水門的位置、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。(3)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(wěn)固的地點,由專人管理,定期維修,確保其經(jīng)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(tài)。(4)編制礦山井下探放水方案,并對探水設備進行選型,確保井下防透水措施能夠滿足要求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應明確排土場卸載平臺安全措施。
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應對儲氣罐進行重新選型,使其與空壓機供氣量相匹配。
本次人員出入采用徒步方式,井下+401m中段東側采場距離PD1平硐口最遠距離約為1km,距離較遠,建議在下一步《開采設計》中針對人員出入方式作出調整,建議采用井下專用運輸車輛,運送人員出入井。
1)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總體布置符合安全生產(chǎn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行業(yè)安全技術規(guī)程。各系統(tǒng)所擬選用的設備技術上可行,符合國家安全生產(chǎn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行業(yè)安全、技術規(guī)程要求。
2)礦山在下階段的安全設施設計、建設施工及生產(chǎn)運行中,如能嚴格執(zhí)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(chǎn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有關標準、規(guī)范,認真落實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安全措施,采納本報告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,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、監(jiān)理,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生產(chǎn)和使用的“三同時”要求,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。
結論: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標準和規(guī)范的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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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時間 |
2019年6月18日 |